为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,云南省近期出台了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该细则对项目分类、备案流程、电网接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,为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了清晰指引。
一、 明确四类项目,界定管理边界
细则首次将分布式光伏清晰划分为四类,并严格界定其与集中式电站的界限:
自然人户用光伏: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庭院建设,电压不超过380伏,容量一般不超400千瓦。明确禁止在无住宅的宅基地上单独建设。
非自然人户用光伏: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及庭院建设,电压不超10千伏(20千伏),容量不超6兆瓦。
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:利用公共机构或工商业厂房建设,电压不超10千伏(20千伏),容量原则上不超6兆瓦。
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:接入用户侧或开展专线供电,电压等级可为35千伏(容量≤20MW)或110千伏(容量≤50MW)。
二、 规范备案管理,简化流程与明确责任
项目实行备案制,核心原则包括:
“谁投资、谁备案”:明确了投资主体即为备案主体。
便民高效:备案机关需公开服务指南,不得擅自增加要件或设置准入障碍。
分类备案:自然人户用光伏可选择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或自行备案。非自然人项目必须由投资主体备案,严禁以自然人名义备案。
允许合并备案:在投资主体相同、备案机关相同且单个项目明确的前提下,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可合并备案。
三、 细化电网接入,强化公平与服务
电网接入是项目落地的关键环节,细则作出了系统规定:
“一站式”服务:电网企业需提供简化流程和“一站式”办理服务。
容量预警与公平开放: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,引导科学布局。严禁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入、违规收费等有违公平开放的行为。
明确接入流程与时限:电网企业须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并网意向书。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,10千伏及以下项目需在10个工作日内、110千伏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。
投资界面清晰:接入公共电网引起的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;接入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。
四、 加强运行管理,保障安全与促进消纳
为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,细则强调了以下方面:
安全生产主体责任:投资主体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。
“可观、可测、可调、可控”:新建项目需满足此要求,存量项目应逐步改造提升。
参与调度与市场:分布式光伏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调度,并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,大型工商业项目可参与市场交易。
绿证核发与交易:建档立卡项目按发电量核发绿证,上网部分可交易。
上网模式变更:项目投运后,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变更一次上网模式。
五、 其他重要规定
自发自用比例: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中,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30%,依托工商业厂房的不得低于50%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原则上应全部自发自用。
建设要求: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,满足建筑结构、消防、安全等标准,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模式。
该细则的出台,为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健康、有序发展构建了坚实的政策框架,明确了各方权责,优化了管理流程,对推动全省分布式光伏的广泛应用和能源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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